你以为粉尘只是“小麻烦”
当它遇上火星瞬间就能化身“隐形炸弹”粉尘防爆,刻不容缓
企业要牢记
这些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你知道吗?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重点解读
(三)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干式除尘系统防爆要求必须至少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1.泄爆面积≥0.05m²/m³(GB 15605-201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表1)
2.惰化系统氧浓度≤8%(AQ 3040-2010《惰化防爆技术规范》4.3)
3.抑爆装置响应时间≤50ms(GB/T 25445-2010《抑制爆炸系统》5.2)
(六)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解读
当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或者锁气卸灰装置失效,均将导致粉尘不能及时卸载,堆积在除尘器内,成为重大危险源。由于铝镁等金属粉尘和木粉尘的爆炸危险级别高,破坏力强,所以更需要强调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要规范设置。
在生产过程中,锁气卸灰装置规范要遵循以下几点:
1. 铝镁/木质粉尘系统必须配置双级锁气卸灰阀(AQ 4272-2016 6.3.2)
2. 卸灰间隔时间≤30分钟(GB 15577-2018 7.3.4)
3. 灰斗存灰量≤设计容量的50%(GB/T 17919-2021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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