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纲领性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共设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等九大章节,为该省依法依规管矿用矿、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和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时,投标人和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或超依法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核定能力开采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矿山停办、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条例》明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除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亦按此规定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10万元的罚款。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进行恢复治理,且逾期不治理、经催告仍不治理或治理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10万~30万元的罚款。
《条例》强调,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政府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划定出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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