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常规要求。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① 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② 正向举例(加油站汽油工艺设施):《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表C“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序号37石油(包括汽油),闪点<-18℃,爆炸下限1.1(V%),爆炸上限5.9(V%),环境温度取值45℃,汽油闪点低于环境温度,汽油蒸气或薄雾可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故汽油工艺设施需考虑电气设备防爆。
③ 反向举例(加油站0#柴油工艺设施):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表C“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序号41柴油,闪点43~87℃,爆炸下限0.6(V%),爆炸上限6.5(V%),环境温度取值45℃;
2、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的质量应满足《车用柴油》GB 19147-2016等标准要求,《车用柴油》GB 19147-2016表1至表3车用柴油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均明确0#柴油闪点(闭口)不低于60℃;
3、综上考虑,0#柴油闪点(闭口)最低可取值60℃,环境温度仍取值45℃,闪点高于环境温度,虽然0#柴油有(其他)爆炸风险,但在此情况下,未要求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高温物料本身就是点火源,要求电气设备防爆。
2、注意“有可能泄漏时”,如果场所没有“释放源”(注:另文详述)就不是此句所述情况。
【说明】以上说法不适用于: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晶生产等的环境;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医疗室内;
8)灾难性事故。
【参考文件】《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车用柴油》GB 19147-2016
【关键词】爆炸 气体环境 电气设备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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