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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制度和政策模式和机制

2016年3月22日 来源:防爆云平台--防爆产业链一站式O2O服务平台 防爆电气、防爆电机、防爆通讯、防爆空调 浏览 21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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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世界科技、经济的中心从欧洲转到美国以来,美国一直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引擎,引领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逾七十年之久而仍执世界科技经济发展之牛耳,其他国家难以超越,即使在金融危机爆发的今天,其制度所具有的修复能力使其继续保持无可挑战的超级大国地位,在可预见的将来,似乎也看不到世界科技经济中心新一轮转移的迹象,美国必有其深刻的原因。美国的科学、技术、产业到市场的商品化之间,既有市场经济“无形之手”的调节作用,更有科技产业制度的恰当安排,以及国家基础性法理制度的各项设计。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二战前的自由发展时期(1940年前)、1940年至1970年因国际政治环境所推行的以军事为主要目的的研发体系、1970年至1988年的转型时期和1988年以来以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制订科技政策的几个阶段。本文将集中在科学,主要是技术与产业的关系,聚焦美国政府在推动技术向产业转移和扩散方面162项制度设计,尝试做一番考察和探微。
  
  一、法律上的制度支持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制造业逐渐被日本、欧洲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所赶上,科技对经济的支持受困于其专利所属权(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及多达24种缺乏一致性的专利授权政策而难以向企业迅速的转化,1980年由联邦政府享有所有权的专利技术大约有2.8万项,其中不到5%被商业开发。当美国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时,遂从1980年开始,从法制化国家的根基着手,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技术转移专利成果转化的法律,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杜拜法》(1980)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资助下所获得的成果的所有权归其自己,并可以向产业界转让。《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主要是促进联邦实验室将其技术向产业界转移,要求联邦实验室将其预算的0.5%(后修订为充足的经费)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活动。《小企业创新法》(1982)设立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对小企业的研发提供支持。《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共同研发,并因此组建了若干个技术转移联盟。《商标明确法》(1984)对《杜拜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联邦政府转移法》(1986)对《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技术转让工作是研究人员的职责,将对技术转让进行绩效考核,支持国家实验室与大学、企业联合开展研发。联合研发的企业也共同拥有成果权,但是,如果企业迟迟不能将此成果进行转化,政府将有权将此成果收回转让给有能力的企业进行产业化。{(12591号总统令》(1987)要求联邦实验室和政府通过加强技术转让支持大学和企业。《综合贸易与技术竞争法》(1988)授权商务部资助成立地方制造技术转让中心,加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技术转让职能,组织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和“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授权教育部管理技术转让培训中心。《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89)对能源部核武器实验室提出技术转让任务,《美国技术卓越法》(1991)允许知识产权在合作研发者之间进行交换,《小企业研发加强法》(1992)启动“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资助小企业与大学等联合开展研发活动,《联邦政府技术转让促进法》(1995)将对科技人员从专利权使用费获取的奖励上线从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增加了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将研发成果授予中小企业。这些法律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既规范、调适,又有导向和支持技术向产业转移和扩散的制度体系,技术转移也因此上升到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战略的层面。
  
  二、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美国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工作,在工程技术类院系里还有专责人员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这些工作人员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了促进和协调技术转移工作,成立了全美大学技术转移协会,有会员200多家。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有3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开展活动。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采取的第三方委托模式,加州大学伯克利大学教授Cottrell建立的研究公司限C)独立于大学,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模式,即学校出面申请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这是目前广泛采取的模式。在大学里,技术转移并非以经济回报作为其终目的,而实现技术的商业价值才是技术转移的首要目标。在学校技术转移机构里下设研究管理、技术风险、知识产权、合作研究和商业开发等部门,对研发的技术和成果进行技术甄别、商业前景分析、专利代理、转让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美国的国立科研机构(如国立卫生研究院和联邦实验室)大多都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既要有一定的技术背景,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律师。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协助科研人员撰写专利申请书,负责技术转让的谈判。
  
  2.企业大学联合研究中心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1972年作出决策,加强大学和工业的合作,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实验性的R&D活动,促进大学在工业企业建立分支机构。
  
  制度和体系:美国推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考察和启示
  
  倡导大学和工业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中心。1990年,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6UCRC)方案正式付诸实施,全美已成立55个合作研究中心,这些中心虽附属于大学,但与企业界有着紧密的联系,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开展课题研究。国家科学基金会O盯S)指导各中心工作,并向每一个中心资助5万美元,而企业界向每一个中心的赞助不少于30万美元,大部分大学也为其所在的中心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共同推进合作研究中心的工作。比较著名的合作研究中心有麻省理工学院复合物加工研究中心、伦塞勒工学院计算机制图研究中心、罗得岛大学机器人研究中心、沃尔赛斯特工学院自动化技术研究中心等。美国FUCR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单一的有限伙伴关系,即一个大学与几个企业联合形成的中心,这种形式占55.%.60%;二是多个学校与多个企业进行合作的中心,这种形式占20%.30%;三是合同计划书的方式,即企业和大学以签定合同的方式广泛进行合作,这种形式约占10%。
  
  3. 大学工程中心
  
  在高等学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先也是由美国开始的。1984年,国家科学基金会0盯S)提出了建立225个“工程研究中心"正RC)的计划,该计划于1985年开始实施,到目前已有21个工程研究中心。ERC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工业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究,同时着力培养工业生产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ERC一般以一所大学的一个或几个有优势的系、专业为核心,吸收若干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ERC的经费开始主要由国家资助,参与合作的企业也给予相当的资助,随着ERC运作的正常化,国家资助逐年减少,企业的支持则逐年增加,自身也逐渐从市场上争取经费支持。ERC一般都设立由NSF代表、大学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工业研究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项工作。ERC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有利地推进了产学研的合作和技术转移,为此联邦政府决定,参照各工程研究中心的模式,将在大学兴办80—100所国家科学技术中心,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途径。
  
  三、技术转移的重要平台和路径
  
  美国作为科技经济的超级大国,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转移与扩散的主要承载者,而催生高新技术企业发育生长的科技工业园和企业孵化器就是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1.科技园
  
  20世纪50年代,美国工商界和政府在一些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周围建立了“科技工业园区"。这些园区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由大学组建,如斯坦福大学于1951年兴建“斯坦福研究园",并由此带来了日后“硅谷”的崛起。第二,由企业组建,如50年代沿波士顿128号公路兴办的“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技术园区";第三,由州政府主持组建,如北卡罗来纳州于60年代共同组建了“三角研究园”。除了上面三个举世闻名的科技工业园区之外,美国还有一些颇有影响的科技工业园区,如位于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和田纳西大学区域的“田纳西技术走廊”、佐治亚理工学院的“亚特兰大高技术园”、由企业组建的佛罗里达电子工业带和由奥斯汀市政府主导的“奥斯汀高技术中心’’等。科技园区将科研力量雄厚的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起来,尤其是科技园具有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会吸引和推动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自己创办企业,成为推动产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商业化颇具吸引 力的平台。
  
  2.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BusinessIncubator)是将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和成果孵化出科技型企业,它不仅向孵化企业提供适宜发展和营商的场地,还提供工商、税务、安全、管理、技术、融资等各种服务,解决在企业新设立阶段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提高了新办小企业,尤其是不具有创业经验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成功率。美国企业孵化器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由地方政府或非盈利组织主办,约占孵化器总数的51%。除地方政府创办外,有些非盈利组织出于公益的目的,也参与创办了一些企业孵化器,如“芝加哥产业开发委员会”就办了一个孵化器。第二类由大学和研究机构为了迅速推广科研成果而创建的,约占孵化器总数的18%。第三类由由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主办,约占孵化器总数的22%,通过给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投资而在未来获得利益。第四类由政府、非盈利机构和企业共同兴办,约占孵化器总数的9%。据美国企业孵化器协会统计,凡未经孵化器孵化的小企业,50%在创办的头5年内垮台,而经过孵化的小企业80%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成功率大大提高。在企业孵化器诞生前的20年中,美国年平均新增9000家企业,在企业孵化器诞生之后的5年中,年平均新增7.4万家企业。企业孵化器致力于培养创新型、技术密集型的新设立企业,通过提供完善的创业设施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使孵化企业的失败率降到限度,并通过经营小企业的实践锻炼和企业孵化器的辅导,造就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家。事实表明,这些企业孵化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都获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创业牵引
  
  美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法律制度、崇尚创新和富于冒险的精神、宽容失败的文化、发达的投融资市场和完善的个人保障体系,使美国成为创业,尤其是风险极大的高科技创业的热土和乐园,另一方面,一个个身边发生的教授、学生或科技人员创业成功,获得巨大财富的例子激励着科研人员携带自己的技术和成果实现创业梦想。科技人员创业既是技术转移中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高科技企业孕育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在将科研成果转换为高技术产品和商品的同时,也完成了科学家向企业家的转换,尽管这种“双重转换”的成功率并不很高,但“技术拥有人”的转移始终是促进技术转移重要的因素和有效的方式。
  
  4.技术许可
  
  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专利技术和成果的拥有者,常常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完成技术转移,从发展趋势看,这种模式规避了大学和绝大多数科技人员虽掌握专利技术,但并不擅长成果孵化、创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美国关于专利、技术保密和商业利益健全的法律体系足以保证技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大学和科研机构大都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随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所以,这一模式无疑是科研人员的技术转移渠道,也是大学和科研单位成果产业化的主要方式之一。
  
  四、组建技术联盟
  
  美国为了加快大学、国家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界转移,除了在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之外,还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网络,包括国家技术转移中一5,(m-rc)、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和国家技术信息中一5,(NTIS)。NrrC成立于1989年,有全时工作人员110名,经费主要来自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能源部(DOE)、联邦小企业局(SBA)等,其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每年拨出700多亿美元资助的国家实验室、大学等研究项目所产生的技术和成果迅速向产业界转移和商业化,NTTC在全国建立了6个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分别是南部技术应用中心、中部技术转让中心、东北部技术商品化中心、大西洋技术应用中心、中西部大湖工业技术中心和西部区域技术转移中心。FLC成立于1974年,是一个由700多家联邦实验室所组成的全国性技术转移网络组织,几乎所有雇员在10人以上的联邦实验室、中心及它们所隶属的联邦部门和机构都是FLC的成员,各联邦实验室将其预算的0.008%用作FLC的运行经费。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培训、咨询和信息交流,促进联邦实验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联邦实验室与地方的技术转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NTIS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联邦实验室的工作,及时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相关研究计划与开发信息传寄给工业界和学术界,同时,通过建立数据库和对信息的处理和管理,为大学、联邦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和企业界之间的合作,为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结论和启示:美国在转移技术和产学研方面的系列做法,无不建构在国家管理体制和植根在其历史文化传统之上,所以,尽管在操作的层面上战术上感到能学的很多,然而在宏观上战略上似乎又难以学到。当然,如果从学习其精神、领悟其精髓的角度,作为世界科技经济第一强国,美国的经验都给了我们诸多的启迪。
  
  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国家制度的层面上,进一步消除阻碍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桎梏和政策障碍,完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依据国家大法,制定推动技术转移实施的执行细则。
  
  2.建立国家和各省、市以及各行业领域的技术转移机构,各级财政要对其予以支持,并培养一批懂技术、法律、投融资和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的专职技术转移人才。比如,中国科学院就可考虑设立院层面的技术转移管理部门,与院地合作局的职能和工作重心不同,该部门更关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跟踪管理、专利申请及成果的终“出口"问题;负责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负责全院技术转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与社会资源设立投资基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对非基础性探索性科研课题和从事战略高技术、应用技术的科研机构的考核,重在其对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后所能形成的经济效益为重要指标,科研课题的立项以产业界企业的技术需求为导向。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共同申报科研项目,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和产业界结成战略联盟,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政府、投资者等j:建科技园、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创新及企业育成中心。
  
  4.制定相关政策,免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支持他们创办企业,或支持他们作为“科技特派员”前往企业工作一段时期,和企业共同开展研发工作。考虑到一般的风险投资基金为了减少风险,其资金的投向更偏向于成熟期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大学和科研单位要积极聘请专业基金管理人才,单独募集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合设立种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其专利实施和成果转化。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既要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扎实的构建技术转移的高效运作网络建立在我国现行体制和文化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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