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同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中,防爆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见附件。
防爆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执行标准为GB/T 3836.1—2021、GB/T 3836.2—2021和GB/T 3836.3—2021的防爆电器
表2 执行标准为GB 3836.1—2010、GB 3836.2—2010和GB 3836.3—2010的防爆电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2—2021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3—2021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防爆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下载:防爆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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