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第15.2.2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属于爆炸危险区域。
“燃气锅炉房安全出口应急疏散指示灯”接近其上方或偏上方等爆炸危险区域应设计为防爆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人的区域;
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依据3项:燃气锅炉房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燃气有可能泄漏,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下限的10%,锅炉间屋顶附近区域是天然气存积区域,照明灯具及开关选用防爆型。
可燃气体泄漏浓度超过爆炸极限下限的25%,燃气泄漏报警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及启动事故排风机,当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下限的50%,还立即关闭天然气源进气总管的总进气电磁阀,锅炉间屋顶附近照明灯具及开关、事故排风扇选用防爆型。
燃气锅炉房除了燃气调压间属于爆炸危险区域并按《爆规》规定进行电气防爆设计之外,燃气锅炉间及其紧邻的控制室等附属房间等的电气设计应该按照非爆炸危险区域环境设计。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13.3.2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4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
2、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应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3、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应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倍~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min~ 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电梯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13.3.7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kPa~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11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页;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2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3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5.3.8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下部区域,吸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2.4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lh换气6次。
2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上一篇: 隔爆外壳引入装置的一些安装知识点
下一篇: 孙凝晖院士:人工智能与智能计算的发展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投诉电话:0377-62377728 举报邮箱:fbypt@ex1258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