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之类,未明确,更多是考虑防火要求,气防主要是针对毒害气体。
摘录(注意适用的行业范围):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3047-2021)
1范围(摘录)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煤或天然气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品的生产、储运工程建设的职业安全卫生工程设计。
→石化行业
12.1形成有毒气体重大危险源的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站,小型企业可设置气体防护点。
→重大危险源、大中型企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化工企业
7.3.1大量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站。
→大量,何为“大量”?没有条文解释,可参考下其他标准相应措辞~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范围(摘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工业企业
8.2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SY/T 6772-2009《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使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陆上油气田地面工程、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中气体防护站(以下简称气防站)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工程、钻井、试油、试气和井下作业等环境。
3.0.1使用、产生急性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有毒气体或形成有毒气体重大危险源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气防站;小型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点。
→重大危险源,大中型企业设气防站;小型企业设防护点。
条文解释:本规范中急性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有毒气体是指《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所规定的。有毒气体重大危险源是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的。
急性毒性是指某种物质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本规范中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按照职工人数定义,2000(含)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300(不含)人以下为小型企业,其余为中型企业。
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存在有害气体并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的封闭设施和受限空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气体防护点。此处的封闭设施和受限空间是指需要人员进人其中进行操作和维护的罐、处理容器、罐车、暂时或永久性的深坑、沟或地上围护等地方。这些地方通常没有良好的通风,也没有人操作。
DB13∕T 5022-2019《冶金企业气体防护站安全管理规范》
河北省地方标准
4.1气体防护站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独立设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应急〔2022〕52号
7.3.10 消防救援及应急处置
(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建立消防站以及工艺处置队。 消防站及车辆配备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GB 50160) 有关要求; 消防器材配备应满足现场灭火、 有毒有害气体防护、 侦检、 破拆、 堵漏、 供气、 医疗救护、 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装备宜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 XF 621) 有关要求配备。
PS:气防站问题,更多的是针对整个企业,不是单纯只针对某个具体项目;条件限制,可考虑多企业/区域/园区共建(注意距离、现场到达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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