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有关要求,整理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必知50个知识点,交流借鉴。
1.安全监控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有效保障。监测监控就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_及时掌握 煤矿井下瓦斯含量相瓦斯浓度,在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 险,杜绝事故。
2.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 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 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 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4.安全监控设备虽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经过老化检验,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环 境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产生故障,特别是测量用传感器中的传感元件受检测原理的限 制,其使用寿命随使用时间而衰减,其灵敏度也要下降。受以上因素的制约,安全监控设 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维栌和标校。'
5.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6.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7.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8.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10.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11.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12.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13.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14.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1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1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17.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18.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9.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20.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21.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22.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2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2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25.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26.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
报警浓度/% |
断电浓度/% |
复电浓度/% |
断电范围 |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煤机 |
≥1.0 |
≥1.5 |
<1.0 |
采煤机电源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
≥1.0 |
≥1.5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
≥0.5 |
≥0.5 |
<0.5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0.5 |
≥1.5 |
<0.5 |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
|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
≥1.0 |
≥1.0 |
<1.0 |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
≥1.0 |
≥1.5 |
<1.0 |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
采区回风巷 |
≥1.0 |
≥1.0 |
<1.0 |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
≥0.75 |
— |
— |
|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
≥0.5 |
≥0.5 |
<0.5 |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 |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
≥0.5 |
≥0.5 |
<0.5 |
机车电源 |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
≥0.5 |
≥0.5 |
<0.5 |
车辆动力 |
井下煤仓 |
≥1.5 |
≥1.5 |
<1.5 |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
≥1.5 |
≥1.5 |
<1.5 |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
≥0.5 |
|
|
|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
≥1.0 |
≥1.0 |
<1.0 |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
27.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回风巷中部。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 时掘进巷道中部。
(3)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4)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6)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7)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8)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9)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28.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3)采区回风巷。
(4)总回风巷。
29.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2)梭车、锚杆钻车。
(3)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4)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30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1.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2.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3.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3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35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36.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标识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 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 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37.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38.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39.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40.遏制超定员生产。通过监控人井人鹦及进人采区、釆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点 区域人数,遏制超定员生产。
41.防止人员进人危险区域。通过对进人盲巷、采空区等危险E域人员监控,及时发现 误入危险区域人员,防止发生窒息等伤亡事故。
42.及时发现未按时升井人员。通过对人员出/人时刻监测,可及时发现超时作业和未 升井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43.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通过对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巡检路径及到达时间监测,及时掌握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巡检。
44.加强干部带班管理。通过对带班干部出入井及路径监测,及时掌握干部下并带班情况,加强干部下井带班管理。
45.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46.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4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48.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49.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1)选呼、组呼、全呼等。
(2)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3)短信收发。
(4)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5)录音和查询。
50.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