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接受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危险场所都是每次检查的重点,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产生可燃性粉尘的作业场所等。在这些场所的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电气防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整改。
在企业被检查及整改的过程中,不同的专家可能提的问题和整改的要求还不一致,针对危险场所的电气防爆有没有一个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呢,当然是有的:《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标准》AQ3009—2007,且该规范中的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标准
Safety criter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我们来看一下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1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1.1 爆炸性物质分级与分组
1.1.1 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1.1.1.1 爆炸性气体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安全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别 |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 |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IIA |
|
|
IIB |
≤MESG≤ |
≤MICR≤ |
IIC |
|
|
1.1.1.2 爆炸性气体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
引燃温度t ℃ |
T1 |
450<t |
T2 |
300<t≤450 |
T3 |
200<t≤300 |
T4 |
135<t≤200 |
T5 |
100<t≤135 |
T6 |
85<t≤100 |
1.1.1.3 爆炸性气体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B。
1.1.2 可燃性粉尘分类和分组
1.1.2.1 可燃性粉尘的分类
可燃性粉尘按其导电特性,可分为导电粉尘和非导电粉尘两种类型。
1.1.2.2 可燃性粉尘的分组
可燃性粉尘按其最低点燃温度进行分组,具体分组方法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可燃性粉尘的点燃温度分为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Tcl〕和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
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通常又分为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5mm〕和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
1.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1.2.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1.2.2.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1.2.2.1.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2.2.1.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1.2.2.1.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1.2.2.2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和GB50058-1992进行。
1.2.2.3 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等级。
1.2.2.3.1 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1.2.2.3.2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1.2.2.3.3 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1.2.2.4 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可燃性粉尘的区域划分可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
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1.1 选型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a)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b)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1.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1.2.1 根据区域类别选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根据区域类别选型应符合表3要求。
表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
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
电气设备防爆型式 |
防爆标志 |
0区 |
本质安全型〔ia级〕 |
Exia |
为0区设计的特殊型 |
Exs |
|
1区 |
适用于0区的防爆型式 |
|
本质安全型〔ib级〕 |
Exib |
|
隔爆型 |
Exd |
|
增安型 |
Exe |
|
正压外壳型 |
Expx、Expy |
|
油浸型 |
Exo |
|
充砂型 |
Exq |
|
浇封型 |
Exm |
|
为1区设计的特殊型 |
Exs |
表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续〕
适用爆炸危险区域 |
电气设备防爆型式 |
防爆标志 |
2区 |
适用于0区和1区的防爆型式 |
|
n型 |
ExnA、ExnC、ExnR、ExnL、ExnZ |
|
正压外壳型 |
Expz |
|
为2区设计的特殊型 |
Exs |
|
注 1:对于标有“s”的特殊型设备,应根据设备上标明适用的区域类型选用,并注意设备安装和使用的特殊条件。 注 2: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在1区中使用的“e”型设备仅限于: ——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 ——配置有合适热保护装置〔见GB3836.3-2000 附录D〕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起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 ——单插头“e”型荧光灯。 注 3:用正压保护的防爆型式: px型正压——将正压外壳内的危险分类从1区降至非危险或从I类〔煤矿井下危险区域〕降至非危险的正压保护。 py型正压——将正压外壳内的危险分类从1区降至2区的正压保护。 pz型正压——将正压外壳内的危险分类从2区降至非危险的正压保护。 注 4:符号: A——无火花设备; C——有火花设备;触头采用除限制呼吸外壳,能量限制和n-正压之外的适当保护; R——限制呼吸外壳; L——限制能量设备; Z——具有n-正压外壳。 |
1.2.2 根据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
电气设备应按其最高外表温度不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
电气设备上温度组别标志意义见表4。
如果电气设备未标示环境温度范围,设备应在-20℃~+40℃温度范围内使用。如果电气设备标志了该温度范围,设备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使用。
表2 温度组别、引燃温度和允许的设备温度组别之间的关系
危险场所要求的温度组别 |
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 |
允许的设备温度组别 |
T1 |
>450℃ |
T1 – T6 |
T2 |
>300℃ |
T2 – T6 |
T3 |
>200℃ |
T3 – T6 |
T4 |
>135℃ |
T4 – T6 |
T5 |
>100℃ |
T5 – T6 |
T6 |
>85℃ |
T6 |
1.2.3 根据设备类别选型
防爆型式为“e”、“m”、“o”、“p”和“q”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
防爆型式为“d”和“i”的电气设备应是IIA、IIB、IIC类设备,并按表5进行选型。
防爆型式“n”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如果它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那么该设备应是IIA、IIB或IIC类,并且按表5进行选型。
表3 气体/蒸气分类与设备类别间的关系
气体/蒸气分类 |
设备类别 |
IIA |
IIA、IIB或IIC |
IIB |
IIB或IIC |
IIC |
IIC |
1.2.4 外部影响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考虑防止外部影响〔例如:化学作用,机械作用和热、电气、潮湿〕对防爆性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应有防止异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装电机通风口内的措施。
1.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1.3.1 根据粉尘环境区域和粉尘类型选型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根据粉尘环境区域和粉尘类型选型见表6。
表4 防粉尘点燃电气设备的选择
电气设备类型 |
粉尘类型 |
20区或21区 |
22区 |
A型 |
导电粉尘 |
DIP A20或DIP A21 |
DIP A21 (IP6X) |
非导电粉尘 |
DIP A20或DIP A21 |
DIP A22或DIP A21 |
|
B型 |
导电粉尘 |
DIP B20或DIP B21 |
DIP B21 |
非导电粉尘 |
DIP B20或DIP B21 |
DIP B22或DIP B21 |
1.3.2 根据粉尘点燃温度选型
防粉尘点燃设备的最高外表温度〔TA或TB〕通常直接标温度值,或按表4标温度组别〔T1~T6〕或两者都标。
对于A型设备,其最高外表温度应不超过相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以℃为单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 Tcl;当存在粉尘层厚度至5mm时,其最高外表温度不应超过相关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75K,即Tmax ≤T5mm -75 K,取两者较小值。
对于B型设备,其最高外表温度应不超过相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以℃为单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T cl ;当存在粉尘层厚度至12.5mm时,其最高外表温度不应超过相关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25K,即Tmax ≤T -25 K,取两者较小值。
设备选型时,对于20区使用粉尘层厚度可能超过5mm的A型设备,或粉尘层厚度可能超过12.5mm的B型设备,设备允许的最高外表温度必须进一步降低,并经实验室试验验证确定。
对于使用在危险场所的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以及即使使用在安全场所,但其辐射或超声波可能进入危险场所的设备的选择应满足GB12476.2-2006标准规定的要求。
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1.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方式可分为电缆布线方式和导管布线方式。
注: 本质安全电路的安装可不按本条的规定。
1.1.1.1 一般规定
1.1.1.1.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1.1.1.1.2 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1.1.1.1.3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1.1.1.4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时,根据实际情况其位置应能防止受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例如溶剂的影响),以及高温作用(对本安全电路亦见)。如果上述情况不能防止,安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导管或对电缆进行选型(为了使其损害降低到最小,可使用铠装电缆,屏蔽线、无缝铝护套线,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刚性护套电缆等)。
注: 在-5℃安装时,PVC电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护套或绝缘材料受损害。
1.1.1.1.5 无护套单芯电线,除非它们安装在配电盘、外壳或导管系统内,不应用作导电配线。
1.1.1.1.6 设置电缆的通道、导管、管道或电缆沟,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从这一区域传播到另一个区域,并且阻止电缆沟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的聚集。这些措施包括通道、导管或管道的密封。对于电缆沟,可使用充足的通风或充砂。
导管和在特殊情况下的电缆(如存在压力差)应密封,防止液体或气体在导管或电缆护套内通过。
1.1.1.1.7 通过危险场所的电路从非危险场所穿过危险场所到另一场所时,危险场所中的管线系统应适合于该区域。
1.1.1.1.8 除加热带外,应防止电缆金属铠装/护套与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管道系统之间的偶然接触,利用电缆上非金属外护套进行隔离通常可防止这种偶然接触。
1.1.1.1.9 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1.1.1.1.10 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防止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
-一 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内进行;或
-一 配置的连接不能承受机械应力,应按制造厂说明,用环氧树脂、复合剂或用热缩管材进行密封。
注: 除本质安全系统用电缆外,后一种方法不能在1区使用。
除连接隔爆设备导管中或本安电路中导线连接外,导线连接应通过压紧连接、牢固的螺钉连接、熔焊或钎焊方式进行。如果被连结导线用适当的机械方法连在一起,然后软焊是允许的。
1.1.1.1.11 如果使用多股绞线尤其是细的绞合导线,应保护绞线终端,防止绞线分散,可用电缆套管或芯线端套,或用定型端子的方法。但不能单独使用焊接方法。
符合设备防爆型式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因导线与端子连接而减小。
1.1.1.1.12 为处理紧急情况,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有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断电。为防止附加危险,必须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电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电路上。
1.1.1.1.13 为保证作业安全,应对每一电路或电路组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隔离〔例如隔离开关,熔断器和保险丝〕,包括所有电路导体,也包括中性线。应立即采取与隔离措施一致的标签对被控制电路和电路组标识。
注: 裸露非保护导体对爆炸性环境产生危险仍持续时,应有有效措施或程序来阻止对电气设备恢复供电。
1.1.1.2 电缆布线
1.1.1.2.1 0区电缆系统
本质安全型“ia”的电缆安装要求在.4中规定,用于0区的其他设备的电缆应特殊批准。
1.1.1.2.2 1区、2区电缆系统
1.1.1.2.2.1 固定式设备用电缆
热塑护套电缆,热固护套电缆,合成橡胶护套电缆或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可用于固定式线路。
1.1.1.2.2.2 手提式和可移动式设备用电缆
2。如需要电气保护导线,应与其他导线绝缘方式相同,并且应与其他导线并入电源电缆护套中。
对地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6A的手提式电气设备可以采用普通橡套电缆、普通的氯丁橡胶护套电缆,或具有同等耐用结构的电缆。对于承受强机械力作用的手提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例如:手灯、脚踏开关、桶式喷雾泵则不允许采用这些电缆。
对手提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如果电缆中使用金属柔韧性铠装或屏蔽,则铠装或屏蔽不应单独作为保护导线使用。
1.1.1.2.2.3 阻燃性能
固定布线电缆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18380.1~18380.3-2001要求,除非电缆埋在地下、充砂导管内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传播措施。
1.1.1.2.2.4 软电缆
危险场所用软电缆应选用以下电缆:
――普通橡胶护套软电缆
――普通氯丁护套软电缆
――加厚橡胶护套软电缆
――与加厚橡胶护套软电缆绝缘耐压相当的塑料护套软电缆
――加厚氯丁护套软电缆
1.1.1.2.3 外部影响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和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应能防止受到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
1.1.1.2.4 电缆穿过不同区域的隔离措施
电缆穿过不同区域应采取以下隔离措施:
a) 两区域交接电缆沟内应采取分段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防火隔墙等措施;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有的隔墙、楼板、地坪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严密堵塞;
c) 电缆在区域界面〔隔墙、楼板、地坪〕有保护管的,须在保护管两端用阻火堵料严密堵塞、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
1.1.1.3 导管布线
1.1.1.3.1 允许使用的导管:
a) 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b) 与隔爆外壳相关的导管应按以下选型:
1) 重规螺纹钢管、无缝钢管或符合GB/T14823.1规定的焊缝钢管;或
2) 挠性金属导管或复合材料结构,例如金属导管具有塑料或合成橡胶套〔有国家检验机关颁发防爆合格证书的〕。
1.1.1.3.2 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间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例如参见附录E。
1.1.1.3.3 钢管连接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1.1.1.3.4 导管系统中以下情况下使用隔离密封件:
a) 钢管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何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b) 钢管通过楼板或地坪引入其它区域时,均应在楼板或地坪的上方装设纵向式隔离密封件;
c) 在正常运行时,所有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
d) 含有分接头、接头、电缆头或终端的外壳,与直径为50mm以上导管连接的地方;导管所有螺纹连接处应严密拧紧。
e)易积聚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1.1.1.3.5 隔离密封件应采用填料填塞,填料凝固后应不透水,不收缩,没有裂纹,例如密封胶、密封泥、环氧树脂、密封纤维等。隔离密封件作为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一部分则整个部件应经防爆认证并符合相应的防爆型式。
1.1.1.3.6 隔离密封件中填料厚度应至少等于导管直径,最少不小于16mm。
1.1.1.3.7 导管内含有多根电线或电缆时,电线或电缆总截面积不超过导管截面积的40%。
1.1.1.3.8 导线在隔离密封盒内不得有接头。
1.1.1.3.9 导管通过墙、楼板、地坪时隔离密封件与墙面、楼板、地坪的距离不应超过300㎜,并应将孔洞严密堵塞。
1.1.1.3.10 导管系统中以下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电动机的进线口;
——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导管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1.1.1.3.11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1.1.1.3.12 长距离布线的外壳应有排放装置,用于排放冷凝水,另外电线绝缘应有防水特性。
1.1.1.3.13 为了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间应有密封措施〔例如密封垫圈或螺纹密封剂〕以及导管与导线间密封措施〔例如密封附件〕。
注: 如果导管是唯一的接地措施,螺纹密封剂不应影响接地路径的有效性。
1.1.1.4 接地
1.1.1.4.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1.1.1.4.2 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1.1.1.4.3 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1.1.1.4.4 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1.1.1.4.5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PE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给予考虑。
1.1.1.4.6 如果在1区使用TT型电源系统〔电源接地与裸露导体部件接地分开〕,那么电源将使用〔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注:接地电阻率高的地方,不允许使用该系统。
1.1.1.4.7 如果使用IT型电源系统〔中性线与地隔离或经阻抗接地〕,应提供一绝缘监视装置指示第1次接地故障。
注:局部等电位连接,通常称为附加等电位连接是必要的。
1.1.1.4.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其钢带或金属护套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1.1.1.4.9 在电气安装的设计和运行中,应考虑静电、雷电作用、电磁辐射等所造成的影响。
1.1.2 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1.1.2.1.2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1.1.2.1.3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1.1.2.1.4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1.1.2.1.5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1.1.2.1.6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1.1.2.1.7 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
1.1.2.1.8 电气设备的电缆和导管连接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要求。
1.1.2.1.9 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压紧元件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应保证使密封圈压紧电缆或导线。
1.1.2.1.10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1.1.2.1.11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b)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c)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1.1.2.1.12 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先行进行附加认证方可安装使用。
1.1.2.1.13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应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1.1.2.2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1.1.2.2.1 安装设备时,应注意防止隔爆接合面与固体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表7规定的数值,试验证明隔离距离可以更小的情况除外。
表1 按照气体/蒸气分组的隔爆外壳接合面与障碍物间最小距离
气体分类 |
最小距离〔mm〕 |
IIA |
10 |
IIB |
30 |
IIC |
40 |
1.1.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隔爆面应有防腐措施。应防止水进人接合间隙。衬垫仅在文件规定允许时方可使用。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变硬的物质处理。安装时应防止损伤隔爆面,
注: 适用的接合面保护措施:可使用非凝结性润滑脂或防腐剂。通常使用硅润滑脂比较合适,但在气体检测器上应慎用特别应强调在选择材料时要保证其非凝固性,否则会影响接合面间的紧密性。
1.1.2.2.3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1.1.2.2.4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1.1.2.2.5 电缆和导管引入系统须满足有关的设备标准要求,并保证隔爆外壳的整体防爆性能。电缆引入系统应符合GB3836.15中10.3的要求。导管与隔爆外壳至少啮合五扣。
1.1.2.2.6 电缆和导管引入系统应符合.2和的相关要求;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引入口需用钢管连接时,宜用一个过渡压紧元件,到达先压紧密封圈后才可连接钢管,钢管连接有困难可增加活接头。
如果外壳专门设计用于导管连接而改用电缆连接,可用一个带有绝缘套管和接线盒的隔爆型转接器,通过导管与外壳连接,导管长度不超过150mm。电缆再连接到接线盒〔例如隔爆型或增安型〕中,而且应符合接线盒相应防爆型式的要求。
1.1.2.2.7 由变频和调压电源供电的电机
由变频和调压电源供电的电机要求:
a) 按照电机有关标准规定埋人温度传感器,对温度进行直接控制或采用其他有效限制电机外壳外表温度的措施。保护装置动作应能使电机断电。电机和变频器不需一起进行试验;或
b) 电机作为一个工作单元应和变频器、保护装置一起按照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型式试验。
注1:在有些情况下,电机最高外表温度发生在电机轴上。
注2:对于增安型“e”接线盒的电机,如果使用高频脉冲输出,应注意接线盒内可能出现的过压峰值和产生的高温.
1.1.2.3 增安型“e”的补充要求
1.1.2.3.1 外壳内有裸露带电件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仅含有绝缘带电件的应不低于IP44。安装在干净环境下并且通常有人管理的旋转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1.1.2.3.2 引入装置与电缆相适应使电缆与增安型设备有效连接。应能够保持防爆型式“e”并与密封元件一起使端子盒外壳到达IP54。
1.1.2.3.3 接线盒内接线时应保证其规定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如果多根导体连接在一个接线端子上时,应注意保证每根都夹牢。
1.1.2.4 本质安全型“i”的附加要求
1.1.2.4.1 安装在1区和2区的本质安全电路、本质安全电气设备和关联设备的本质安全部分应符合GB3836.4,至少为“ib”类。
1.1.2.4.2 本质安全电路用电缆的绝缘应能承受导体对地、导体对屏蔽和屏蔽对地至少为交流500V的试验电压。
1.1.2.4.3 对所有使用的电缆应知道电缆的电气参数〔CC和LC〕或〔CC和LC/RC〕或接受其制造厂规定的最不利情况下的数值。
注: CC表示电缆分布电容;
注: LC表示电缆分布电感;
注: RC表示电缆分布电阻。
1.1.2.4.4 带本质安全电路的安装应使其本质安全性不受外界电磁场的干扰,例如由附近上方供电线路或单芯电缆大电流的影响。这可以通过例如屏蔽、绞合电缆或与电磁场保持足够距离来实现。电缆无论在危险区域还是在非危险区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本质安全电路电缆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隔离;或
b) 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在布置时防止受机械损伤危险;或
c) 本质安全或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为铠装、金属护套或屏蔽。
本质安全电路导线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导线不应为同一电缆。
绑扎在同一束本质安全电路导线和非本质安全电路导线间应该用绝缘层或接地金属进行隔离。
1.1.2.4.5 有本质安全电路导线的电缆应标示出来。如果护套或表层用颜色标志,该颜色应为淡兰色,该标志的电缆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如果本质安全或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已有铠装、金属护套或屏蔽,不需要再做标志。
1.1.2.4.6 “ia”类的要求。优先采用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流隔离的关联设备。
1.1.2.4.7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满足GB3836.15-2000中12的要求。
1.1.2.5 正压外壳型“p”的补充要求
除进行整体检查之外,所有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其是否满足设备文件的要求和本标准的要求。
1.1.2.5.1 保护气体进入管道的位置应设在非危险区,罐装保护气体除外。
1.1.2.5.2 保护气体管道出口应设在非危险区,否则应考虑按表8要求安装能阻止火花和颗粒的装置〔该装置用于防止具有点燃能力的火花和颗粒吹出〕。
1.1.2.5.3 在冲洗时管道的出口可能存在一个小的危险区。
供压设备,如风机和压缩机保护气体入口,应安装在非危险区。如果驱动电机和/或其控制装置在供气管道内,或不可防止装在危险区域内,这些供压设备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表2 阻挡火花和颗粒装置
管道出口区域 |
设备 |
|
A |
B |
|
2区 |
要求 |
不要求 |
1区 |
要求a |
要求a |
注 :符号: A——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具有点燃能力火花的设备; B——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具有点燃能力火花的设备。 |
||
a如果在正压出现故障时设备的温度有点燃危险,正压外壳内应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可燃性气体很快进入正压外壳内。 |
1.1.2.5.4 没有内部释放源设备的安装,在出现保护气体故障时,应满足表9的要求。有内部释放源的设备安装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进行,万一出现保护气体故障,应发警报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
表3 在出现保护气体故障时对无内部释放源设备采取的措施
区域划分 |
外壳内安装有无正压时 不适应2区的设备 |
外壳内安装有无正压时 适应2区的设备 |
2区 |
报警 |
不采取措施 |
1区 |
报警并断电 |
报警 |
注 1:如果报警,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整个系统供气; 注 2:如果自动断电引起更大的危险,应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加倍供给保护气。 |
1.1.2.5.5 有内部释放源的设备安装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进行,万一出现保护气体故障,应发警报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
1.1.2.5.6 对多个正压外壳共用安全设备的要求见GB3836.5-2000。
1.1.2.5.7 冲洗
制造厂规定的正压外壳最短冲洗时间应增加制造厂规定的管道单位体积最小附加冲洗时间乘以管道容积所得的时间。
在2区 ,如果外壳和其管道内部的环境远远低于爆炸下限(例如爆炸下限的25%),则可以不进行冲洗。此外,可以利用气体探测器检查正压外壳内的气体是否是可以燃烧的。
用作冲洗、正压及连续稀释的气体应为非可燃性、无毒性气体,并且不含湿、油、粉尘、纤维、化学剂、可燃物或其他杂质的,这些因素可能对设备整体性和运行产生危险或不利影响。通常使用空气,有时用惰性气体。保护气体氧气含量不应比空气中含量高。
如果使用空气做为保护气体,气源应在非危险区,并且选择位置上应能降低空气被混杂危险,应考虑附近建筑物由于风向,风速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护气体入口处的温度通常不应超过40℃(特殊情况,可使用更高或更低温度的气体,但应在正压外壳上做出标志)。
防止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通过扩散侵人布线系统或保护气体通过布线系统泄漏,布线系统应密封起来。
1.1.2.6 对充油型“o”的附加要求
1.1.2.6.1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应无裂纹及渗油漏油,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1.1.2.6.2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1.1.2.6.3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度。
1.1.2.6.4 充油型电气设备温度组别为T1~T5的油面最高温升60℃,温度组别为T6的油面最高温升40℃
1.1.2.7 对使用在2区设备的补充要求
1.1.2.7.1 外壳内有裸露带电件和外壳内仅为绝缘带电件的最低防护等级分别规定为IP54和IP44。
1.1.2.7.2 如果使用场所提供足够防止异物进入,外壳内有裸露带电件和外壳内仅为绝缘带电件的防护等级分别为IP4X和IP2X。
1.1.2.7.3 如果硬物和水的进入不影响设备的安全性能时,可以不满足上述要求〔例如应变仪、热电阻测温仪、热电偶、限能设备〕。
1.1.2.7.4 对限能设备和电路的各个设备最大内部电容与电缆电容之和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电容〔相邻的两个电缆芯线等效视为一个集中电容〕,各个设备最大内部电感与电缆电感之和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电感〔将最大隔离的两根电缆芯线视为一个等效的集中电感〕。这些值要在“n”型设备上或文件中标示出来。
1.1.2.7.5 电缆和导管布线系统应按的规定进行安装,并满足以下对电缆引入装置和接线端子的补充要求:
a〕电缆的连接应通过与电缆相适应的电缆引入装置进行。
b〕为了保证接线腔体的防护等级,需使用在电缆引入装置和电缆间有合适密封元件的电缆引入装置〔例如使用密封垫圈或螺纹密封胶〕。
注: 螺纹电缆引入装置与电缆引接板或外壳的接合为6mm厚及以上时,可以不在电缆引入装置和引接板或外壳间增
加密封措施,但电缆引入装置的中心轴线须与引接板或外壳外表相垂直。。
c) 限制呼吸外壳的密封应能保证外壳的限制呼吸性能。
d) 不使用的电缆引入开口应堵塞,以保证外壳的防护等级。
1.1.2.7.6 导体端子
一些端子,如槽形端子,可允许多根导线引人。如果多根导线同时引人一个端子时,应确保每根导线都可靠夹紧。除非制造厂文件有规定,不同截面导体不能连接在同一根端子上,但事先使用单个压紧情况除外。
在接线板上相邻端子间如果有短路危险,每个导体的绝缘应连贯至端子金属近旁。
注: 如果使用单螺母鞍形夹子来固定一个导线,导线应绕螺钉成“U”形,但设备制造厂允许不使用“U”形加紧情况除外。
1.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2.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
1.2.1.1 布线类型
1.2.1.1.1 用于20区、21区和22区场所中的布线类型:
——电缆穿入螺纹的、无缝或有缝焊管中;或
——电缆本身具有防机械损坏,并且防止可燃性粉尘侵入。
1.2.1.1.2 电缆类型例如:
——聚氯乙烯、氯丁橡胶热塑性或弹性绝缘的屏蔽电缆或铠装电缆或类似的整体护套电缆;
——有铠装或无铠装的无缝铝护套密封电缆;
——有绝缘或无绝缘套的金属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注: 矿物绝缘电缆可能需要降级使用以限制外表温度。
1.2.1.1.3 电缆系统和附件应尽量安装在免受机械损伤、腐蚀、化学影响及热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防止,则应安装在导管内或选择合适的电缆〔例如: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少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钢性的护套电缆〕。
1.2.1.1.4 如果电缆或导管系统会受到震动,则应设计成能经受震动而不损坏的结构。
注: 应采取措施防止安装在温度低于-5℃环境中的PVC电缆护套或绝缘材料损坏。
1.2.1.2 静电聚积
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外表上的静电聚积。
1.2.1.3 粉尘聚积
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1.2.1.4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1.2.1.4.1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按GB12476.1-2000中20.2的规定,制造厂应在提供的文件中规定用于电缆或导管的引入装置,及其在设备上的位置和允许的最多数量。
1.2.1.4.2 电缆和导管的引入装置的结构和固定应不会损坏它们所在电气设备的防爆特性。当选用引入装置时,应适合电缆引入装置制造厂规定的全部电缆尺寸范围。
1.2.1.4.3 导管的引入可以通过螺纹旋入螺孔中或紧固在光孔中;螺纹和光孔可设在:
——外壳壁上;或
——连接板上,而该板是装配在外壳壁内部或其壁上;或
——合适的填料盒上,它与外壳为一整体或连接在外壳壁上。
1.2.1.4.4 电气设备外壳上不装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时,其通孔堵封件,应与设备外壳一起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要求。堵封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1.2.1.5 附件
如果附件用于互连电缆和设备〔例如:分线盒〕,则其外壳型式应适用于所在区域。
1.2.1.6 布线线路
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如果不可防止,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2.1.7 热额定值
如果电缆上易于形成粉尘层并且会削弱空气的自由流动,尤其是出现低点燃温度的粉尘,则应考虑减少电缆的载流量。
1.2.1.8 阻挡层
如果电缆通过地板,墙壁,间隔或天花板,则其通孔应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尘通过或聚积。
1.2.1.9 软连接
对于常需短距离移动的〔例如:滑轨上电机〕固定设备的端子连接,电缆的布置应允许必要的移动而无损于电缆或采用适于移动设备的一种电缆型式。如果固定布线自身型式不适合于必要的移动,则应提供用于连接固定布线的合适的防粉尘点燃接线盒。如果采用金属软管,该管和其配件应设计成不得损坏电缆的结构,应保持适当的接地或跨接接地。软管应不是唯一的接地措施。软管应不受粉尘的影响并且它的使用不应削弱所连设备外壳的整体性。
1.2.1.10 金属导管系统
如果使用金属导管系统,则应防尘,且应符合.12的要求。
1.2.1.11 塑料导管系统
在机械损坏危险性较低的场所可以采用符合GB3836.1表4试验条件的钢性塑料导管和配件。该系统能防尘,其连接应符合.12的要求或采用溶焊。
1.2.1.12 导管系统连接
壳体和可更换部件之间的连接例如:盖子,检查板等都应采用衬垫连接、螺纹连接、止口连接、法兰连接或这些连接的组合。
如果采用衬垫或平面法兰连接,则应采用足够数量的紧固螺栓、螺钉或采用其他型式的夹紧装置以保证法兰贴合在整个接合面上。
导管和电气设备接线盒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作为最低要求,应是衬垫连接、螺纹连接、止口连接、法兰连接和或这些连接的组合。
螺纹连接应有适当数量的螺纹以保证外壳能防止粉尘进入。如果对等电位连接系统的连续性采取了措施,则可以采用密封胶。
1.2.2 可燃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2.2.1 应符合GB16895和IEC60364对无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的安装要求以及GB3836.15对接地和电位均衡的要求。
1.2.2.2 设计的装置及安装的设备,应有便于检查、维护和清理的通道。
1.2.2.3 电气设备应采取附加措施,以防止可能遇到的外部影响〔例如:化学、机械和热应力〕。这些附加措施既不应削弱设备的正常热扩散也不应削弱外壳提供的防护等级的完整性。安装设备的方法和电缆等引入设备的方法都不应削弱外壳的防护等级。所有不装电缆的引入装置都应使用适合的塞子堵封。应保证外壳和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1.2.2.4 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应注意保持设备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以防止产生电弧或火花的可能性。
1.2.2.5 所有电路应具有一个有效装置可把包括中性线的全部电路隔离起来,但不包括保护导线。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和/或每个分支电路应提供这类隔离装置,对于直接邻近的每个隔离装置应加设适当标牌,以便能迅速识别它所控制的设备或分支电路。
4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1 检查要求
1.1.1 通则
为使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至最小,在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检查项目见表10至表18的相应条款。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程序见附录A。
注: 某些检查项目如果制造商已进行了同等的检查,并且安装过程不可能影响到被制造商检查过的那些零部件,就不要求全部的初始检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电机内部隔爆间隙的初始详细检查,但是,为方便现场导线连接而拆下的接线盒盖在装配后宜进行检查。
1.1.2 人员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1.1.3 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1.1.3.1 连续监督
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连续监督应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1.3.1.1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对于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的产品应符合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条件。
1.1.3.1.2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1.1.3.1.3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外表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1.1.3.1.4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1.1.3.1.5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外表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1.1.3.1.6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1.1.3.1.7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1.1.3.1.8 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1.1.3.1.9 检查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1.1.3.1.10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1.1.3.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外表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1.1.3.1.12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1.1.3.1.13 正压外壳型防爆电气设备通风或换气的时间及保护功能须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告牌上的规定要求。
1.1.3.1.14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以下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a)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b) 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c) 电动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d)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1.1.3.1.15 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到最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最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1.1.3.1.16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
1.1.3.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可按表10至表18所示进行相应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
定期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会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确实定应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区域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在确定类似设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该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注: 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制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灰尘、可能进水、暴露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的危险、受到激烈的振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1.2 维护要求
1.2.1 补救措施和设备更换
所有设备应按要求注明一般条件,必要时应采取一些适当的补救措施。应注意保持设备防爆型式的完整性;这可以要求与制造商协商。更换零部件应按照有关安全文件的要求进行。
安全文件中规定的对设备安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零部件,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应进行更换。
注 1:应注意防止与制造商降低静电影响的措施发生冲突。
注 2:更换照明装置的灯泡时,必须按灯具标志规定的光源功率和型号,否则可能造成温度过高。
注 3:透明件的腐蚀、涂漆或遮挡,或者照明装置的安装不正确均能导致温度过高。
1.2.2 软电缆的维护
软电缆、挠性连接管及其终段连接容易损坏,应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缺损则应更换。
1.2.3 停机
如果在维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等装置停机,裸露的导线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
b) 与所有供电电源断开,并使其绝缘;
c) 与所有供电源断开并接地。
如果电气设备永久停止使用,与之相关的所有供电电源的导线均应被断开、拆除,或者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
1.2.4 紧固件和工具
在需要特殊螺栓、其他紧固件或专用工具的地方,应备有并使用这些物品。
1.2.5 环境条件
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设备可能会受到使用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必须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如腐蚀、环境温度、紫外线辐射、水的进入、粉尘或砂粒的堆积、机械和化学作用。
金属腐蚀或化学物质〔特别是溶剂〕对塑料或弹性部件的作用可影响到设备防爆型式和防护等级。如果外壳或部件严重腐蚀,该部件就应更换。塑料外壳可能会出现外壳整体性能的外表裂纹。设备的金属外壳,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涂层进行处理作为防腐措施。这类处理的频次和方法根据环境条件而定。
应验证所设计的电气设备能否承受可能遇到的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
注: 如果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未能标明环境温度范围,则设备宜用于-20℃~+40℃范围内,如果指明温度范围,设备宜用于该范围。
装置的所有部件应保持清洁,并无可能引起温度上升的粉尘和堆积类似的有害物质。
应注意确保维持电气设备的气候防护性能。损坏了的衬垫应更换。
抗凝露器件,如呼吸元件、排水元件或加热元件应进行检查以保证正确运行。
如果受到振动应特别注意设备螺栓和电缆引入装置的紧固性。
在清理非金属外壳电气设备时注意防止产生静电。
1.2.6 维护时设备的隔离
在危险场所打开任何电气设备之前,它应与所有的电源包括中性线隔开,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设备打开时由于疏忽而再通电。
1.2.6.1 除本安电路之外的装置
a〕内部有非本质安全型带电部件并且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在未与所有输入连接隔离,并且存在零线对地电位情况时与输出线路、包括中性导体隔离时,设备不得开盖项b或项c规定的除外。这里隔离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断器和熔丝,或断开隔离器、开关。直到有足够的时间使外表温度或储存的电能降至不能引起点燃时,才能打开外壳。
b〕在计划工作所需的时间内,如果对此区域负责的部门或人员能够保证不出现可燃性环境,并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书面认可,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必要的裸露带电部件的主要操作。
c〕如果有关的法规和规程允许,对项a或项b的要求只有在2区内才可放宽。如果经安全评估证明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操作:
1) 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计划的操作不会产生点燃火花;
2〕电路具有防止产生火花的结构;
3〕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关联电路不含有可能引起点燃的热外表。
如果能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计划的操作。
安全评估的结果应记录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带电设备上计划操作的形式;
——评估结果,包括评估时所作的试验结果;
——评估中要求对带电设备维护有关的任何条件。
设备的评估人员应:
——熟悉所有有关标准、实施法规的要求和现行的说明材料;
——获取进行评估时所需的各种材料;
——必要时,使用与国家检验单位类似的试验设备和试验程序。
1.2.6.2 本质安全型装置
符合以下条件可对带电设备进行维护:
a) 危险场所中的维护工作
任何维护工作应仅限于以下情况:
1〕断开、拆卸或更换一些电气设备的元件和电缆;
2〕调整电气设备或系统校准所需的控制装置;
3〕拆卸并更换插接元件或组件;
4〕使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检验仪器,在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检验仪器时,只能采用检验时不会影响电路本安性能的仪器;
5〕有关文件特别允许的其他维护行为。
履行上述这些职能的人员应保证在完成这些工作后,本安系统或配套的本安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b〕非危险场所中的维护工作
非危险场所中的关联电气设备和部分本安电路的维护,当这类电气设备或电路部分仍然是与危险场所中安装的本安系统部分保持相互连接时,应仅限于a〕项中所述的内容。
在断开危险场所的电路之前,不应拆卸安全栅的接地连接,便于检测接地电阻,设有双重接地装置可以拆卸单个接地时除外。
仅仅在电气设备或电路部分与危险场所中的电路断开后,才可以对非危险场所中的关联设备或本安电路部分进行其他维护工作。
1.2.7 可燃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要求
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粉尘进入外壳。
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时,如果不进行更换则不得损坏。
重新组装时,应提供并遵守制造厂的密封建议。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应按计划表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周期将取决于环境条件、使用的设备数量和制造厂的建议。
1.2.8 接地和等电位连接
应该注意保证在危险场所中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处于良好状态。
1.2.9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失效
1.2.9.1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维护时发现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检修,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 -1997进行。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可根据实际技术性能,按以下原则处理:
a) 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 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
1.2.9.2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失效
维护时发现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参数发生变化,与原防爆型式及设计不符且不能修复的,即判定失效并迅速予以停用更换,例:
a) 隔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严重变形,不能修复的;
b) 隔爆面严重损伤,不能修复的;
c) 隔爆间隙超出国家标准,不能修复的;
d)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开裂不符合原防爆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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